读书时的一点摘录,但像《用强力研读》()里要求的那样却是达不到了,只是一点简单的摘录,做不到抛开书本。注意这里只是对这本书的笔记,侵权责任法其实仍然有许多部分需要更进一步地解释与规范。

侵权责任法释义

主编:王利明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或利益必须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或利益

隐私利益为法定权利

法律及司法解释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股权只有对世部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债权所具有的不可侵性具有对世效力(合法、第三人侵权、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构成共同侵权、故意、受损、因果关系)

违法性不属于独立的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加害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果某种事件以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方式通常提高了发生的后果的可能性,则该事件为该后果的相当条件。考虑:1.所有在发生事件时最优的观察者所能观察到的情形;2.引发条件的人除此之外所能知晓的情况(规范目的说:如果原告主张的损害不处于被告所违反的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或者说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不是被告违反的规范旨在避免的,则因果关系不成立。风险范围说:每个人都应承担一定量的风险,某些风险处于他的风险范围之内)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对于过失的判断采取相对客观化的方法,即“合理的人”标准或“善良管理人”的标准(预见能力、职业或营业类型、加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预防与控制损害发生的成本、社会的一般观念等)

对专家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化标准:勤勉尽责义务(谨慎义务/合理注意义务)

汉德公式:PL(预期损害)>B(预防成本),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具有过失

过错推定是法律(狭义)推定

法律对英国关系的推定也可以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

无过错责任也具有特定的减责、免责事由,且存在最高赔偿限额

共同加害人的意思联络由受害人证明,且共同加害行为必须各加害人间有意思联络

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才能将教唆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教唆行为只能出自故意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能存在意思联络,否则将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法院如在审理受害人以共同危险为案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发现可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则有义务排除对具体加害人之外的被告适用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证明损害是由其他的某个人或某些共同危险人所致而免责,但如其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同样可以免责

无意识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规范的是受害人与数个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即外部关系

当被侵权人仅请求部分的连带责任人承担时,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放弃了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

民法通则中的“修理、重做、更换”及“支付违约金”不包括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内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任意性条款

适用概括性赔偿的案件中,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实际损害超过了最高赔偿限额也并不排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获得赔偿,因此除受害人外,赔偿权利人原则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为被侵权人支付了费用之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特别价格及感情价格只有在当事人预见或应该预见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标准的例外:1.不存在市场价格;2采取“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公正(情势变更)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违约行为通常不引发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属于公平责任的一种,是对“所受损害”给予的补偿,受多种因素确定

公平责任只是基于道义观念在进行损失的分担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在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只有一般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应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重大过失或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暗含了损害的发生是受害人自身故意所致,加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能导致行为人免责,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第三人的原因是从被告的角度将第三人原因作为一种减轻或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而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属于原告诉讼权利范围内的事务

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中,有一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另一人仅具有一般过失,应当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除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之外,在一般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将使当事人全部免责

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联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

防卫人对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人并非绝对免责,关键看他是否是引起了险情的人

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避免他人或公共财产遭受危险(由自然原因造成),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应由受益的他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承担(不当得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在委托期间被监护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受害人应向法定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合同向委托监护人追偿

监护责任和教育机构保护义务竞合时,应当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暂时无意识或失控的行为人的过错不是直接导致损害,而是与暂时没有意思或失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暂时丧失意志或失控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适用公平责任

用工责任的归责:对用人者采用无过错责任

只要形成执行职务的外观,即可认定用人者责任的适用

用人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

如果劳务提供者同时为多数人服务不能判断具体对象的,则由全部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中如某种技术在业内基本上都可以掌握和使用,而某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采取,即可视为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且“知道”应为“明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的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且仅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公平责任

如果属于正常教育教学所必要的但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在学生自愿参加并且经过监护人同意的条件下,教育机构不应承担责任在同一校园事故中多名学生受伤的情况下,基于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不宜再根据年龄区别对待,应当在同一事故中推定学校有过错,由其承担责任

同一学校内部的同学之间发生人身侵害,应当由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仅承担补充性的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销售者对受害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内部关系上,销售者对生产者的追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生产者对销售者的追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关系(这里在归责原则上似乎说反了?)

运输者,仓储者不是产品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

生产者:1.产品设计人,2.零部件制造者,3.原材料生产者,4.成品制造者,5.修理者,6.准生产者

销售者:1.产品的批发商,2产品的零售商

应当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题即生产商承担召回义务,所有产品均适用召回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恶意产品的侵权行为(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计入惩罚性赔偿金,可独立请求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采用机动车无过错责任,限额赔偿(10%),证明责任倒置,责任减免规则

如果受害人在请求加害人一方赔偿之前已经获得了保险理赔的,只能在未获保险的范围内请求加害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因投保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加害人一方承担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只有在收取费用且未尽监管义务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同于租赁的情况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无论由原所有人还是由受让人投保,保险公司都要为实际所有人对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登记薄上记载的所有人告知机动车受让人的基本信息

盗抢情形下,即使所有人存在疏于对自己机动车管理的情况,也无需承担责任

盗抢驾驶人仍适用限额赔偿制度与责任减免规则

盗抢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行为为法定义务,可以进行追偿

盗抢指违背所有人意思的行为,不包括诈骗等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务人员在进行告知时,最好将诊疗方案、可能采取的诊疗措施、存在的风险等重要信息采用书面的形式向患者进行说明,并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

医疗机构经济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不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身承担

医疗机构经济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中,手术失败的风险应当由患者承担

对病例资料的提供倾向于不提供主观性病例资料

事实不必要的检测所获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侵权中适用无过错原则,环境包括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环境无人侵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2.损害,3.因果关系

只要环境污染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必以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为前提

污染者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1.不可抗力(只有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才能成为免责事由)(若其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也不得免除),2.受害人故意、过失,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因果关系推定: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

风险理论:在高危险性活动中造成的损害直接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相当性判断公式: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损害者,视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1.存在数个污染者,2.不存在共同的过错3.排污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在数个污染者的单独排污行为均能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下,由于各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也无适用基础

第三人过错行为绝非污染者减责或免责的抗辩事由

第三人过错行为所致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第三人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对污染者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人过错的适用前提是污染者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虽存在过错但与其之间不会基于过错内容的统一性而构成共同侵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债权的实现而不复存在的法律关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受害人可以在过错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选择适用何种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存在数个可能的责任承担者的情况下,彼此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一方是否有过错

民用核设施损害赔偿应倾向限于人身伤亡与财产伤亡

民用航空器的主要特征倾向于高速运载,而非高空作业意义上的高度危险物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仓储、使用(利用)、运输,但不包括制造、加工行为

在辅助占有场合,被辅助的本人是责任人

高压活动应指对电力、液化气、煤气、蒸汽等物品进行高压作用的行为

地下挖掘行为包括修建地铁、深层开采行为等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的责任人应是“作业人”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将受害人的过失(包括一般过失)确定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应将非法占有理解为恶意占有,即:1.须是无权占有,2.须是对占有脱离物的占有,3.须是恶意占有(暴力占有、隐秘占有、和平占有的恶意情况)

在非法占有通过暴力方式取得占有的情况下,应认为原管领支配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隐秘窃取场合,原管领支配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在和平占有场合,当和平占有人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的,或和平占有人的占有具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认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过失往往意味着其监护人的过失,属于同一侧的过失

高度危险责任倾向以实行限制赔偿为原则,主要表现在赔偿的范围(不包括经济损失)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国家保护动物,应当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即国家承担行政补偿的责任

动物危险并不限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动物行为

饲养动物致害倾向于限于绝对侵害,而不包括经济损失

在动物行为间接导致他人损害时,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如果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也是导致损害的因素之一,只要没有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就不能否定动物饲养人的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联,但要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微生物属于高度危险物,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制度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动物致害最终通过监护人责任者度的配合,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会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足以成为过分加重其责任的理由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免责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使用必须以该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特殊危险的实现为前提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时,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范围应为国家动物园

如果遗弃的动物被他人收留,不应当再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出现了新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衡平补偿(社会补偿):指国家基于社会国原则,对于人民所遭受的与公权力行使无关的若干损失,主动给予一定的补偿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动物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以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条款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地上物致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实际损害并未发生,只是存在对人身、财产的现实危险,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地上物倒塌致害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

损害虽因地上物倒塌所致,但倒塌的原因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无关的,受害人应当直接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举证责任应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发生时,被告如证明自己没有在该建筑之中不能排除责任

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致害责任为补偿,且为连带责任

在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堆放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堆放人指堆放行为人而非所有人、管理人

妨害通行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妨害通行物损害应当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即实施这些行为的行为人,但在行为人不明、逃逸或者没有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追究道路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林木折断损害内容上应当涵盖了林木倾倒的情形,也可以包含果实坠落的情形

林木折断损害的过错是指所有人、管理人对林木折断的过错而非造成损害的过错

地下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注意义务的,方可免责,设置明显标志与采取安全措施两者缺一不可

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地下工作物致害并不要求该工作物位于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下

如果出现了地下工作物坍塌、塌陷等情形,除非是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否则不能免责

地下工作物致害应当由管理人承当责任